鄂人社发〔2013〕219号
市直各有关单位:
为推动党政人才队伍建设,鼓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继续学习,不断提高知识层次和综合素质,根据《鄂尔多斯市委、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“人才鄂尔多斯战略”的意见》(鄂党发〔2011〕6号)、《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学历、学位进修报销学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报销条件
1.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(不含试用期工作人员),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更高层次学历、学位教育的。
2.在2011年6月21后,取得国家承认双学士、硕士、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(双证)。
3.回原单位工作,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。
二、报销比例
学习期间的学费(不包括杂费、住宿费等其他费用)按双学士50%、硕士80%、博士100%的比例报销。
三、报销程序
1.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、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(学费)票据原件及复印件,填写《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双学士、硕士、博士学位学费资助审批表》。
2.申报人所在单位汇总后,于2013年4月20日前,将个人申报材料、本单位编制本原件、复印件以及单位汇总情况按党群、政府系统分别报市委组织部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。
3.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报销。
附:1.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双学士、硕士、博士学位学费资助审批表
2.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学费资助汇总表
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
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鄂尔多斯市财政局
2012年4月7日